索 引 号: | 11220211MB1G34151G/2023-1494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丰满区建华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标 题: | 最低保障认定相关事宜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索 引 号: | 11220211MB1G34151G/2023-1494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丰满区建华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标 题: | 最低保障认定相关事宜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一)认定条件
持有吉林市区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吉林市区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二)权利义务
所有家庭成员和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申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对存在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放弃自己合法应得收入和财产、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应当停止办理或终止救助。
(三)责任追究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社会诚信建设的,纳入失信惩戒机制,对其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取消低保资格,停止发放低保金,依法追缴冒领款物。
1.采取虚假、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3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伤害经办人员,干扰经办服务机构正常工作的。
4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经办服务机构的。
(四)救助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经所有家庭成员和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授权后,通过“吉林市社会救助公众服务”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上传所有家庭成员和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身份证,预留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履行相关委托手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