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吉林市丰满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市丰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吉林市丰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区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有关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和大修维护等工作。
(四)拟定本级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本级公务接待工作。
(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监委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七)负责指定范围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八)加强对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区机关后勤人员岗位培训,对机关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吉林市丰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起草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区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负责管理区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负责对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负责指导区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全区机关后勤人员岗位培训,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综合管理科。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负责推进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应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调配、普查、建档、统计工作;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的基建规范、重大修缮计划的申报工作;对区直机关重大基建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本级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指导区直机关、各乡(镇)街的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落实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区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吉林市丰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科股级)。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根据实有人数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吉林市丰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市丰满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吉林市丰满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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